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67101号
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华杰大厦6B1室。
法定代表人:牛保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兵,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甲8号5号院1号楼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男,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女,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方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法公司)与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兵、被告凯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凯亚公司支付工程款2484671.21元;2、判令凯亚支付逾期利息(以
2484671.21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凯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9日,方法公司与凯亚公司签订了《四路通B区三段23#、26#以及27#楼智能化家居工程合同》,约定方法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弱电工程等。2017年9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了施工内容,变更后合同价款为11595881.23元。2017年3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凯亚公司仅支付了9111210.23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经催要未果,现方法公司诉至本院。
凯亚公司辩称:不同意方法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工程未竣工验收,也没有进行现场核样和结算,无法确认工程款金额,根据合同约定,方法公司未向凯亚公司出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未满足付款条件,凯亚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利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有11%的增值税金额,根据现行的政策11%的增值税已经调减为9%。相应的工程款金额应该调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9日,凯亚公司作为甲方与方法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四路通B区三段23#、26#以及27#楼智能化家居工程合同》,合同价款约定:本工程(暂估总价含增值税):??12066806元,暂估总计包含:A:128户智能化家居工程(不含空调智能控制系统)暂估价??11066806元,见附件3;B:2户智能化家居工程(不含空调智能控制系统)暂估价??200000元,130户空调智能控制系统工程暂估价??800000元。工程款支付的部分约定:(一)128户智能化家居工程(不含空调智能控制系统):1、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依据甲方指令组织人员、材料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28户智能化家居工程(不含空调智能控制系统)暂估价的15%作为预付款,即1660020.9元;2、隐蔽工程完成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128户智能化家居工程(不含空调智能控制系统)暂估价的50%,即3873382.1元;3、全部设备到场,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128户智能化工程(不含空调智能控制系统)暂估价的70%,即2123361.2元;4、全部工程完工,经甲方初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128户智能化家居工程(不含空调智能控制系统)暂估价的80%,即1106680.6元;5、全部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竣工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5%;(二)合同价款中的暂估价??1000000元部分(即:2户智能化家居工程(不含空调智能控制系统)暂估价??200000元,130户空调智能控制系统工程暂估价??800000元):待工程待方案和价格均确定后,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付款节点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三)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5%,质保期满2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甲方根据保修期内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四)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合同主体名称一致且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价税合计与结算金额一致),如因国家财税政策调整,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开具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甲方工作约定:甲方委派工程部门泳文为现场代表,监督、检查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验收工作。
2017年9月21日,凯亚公司作为甲方与方法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四路通B区三段23#、26#以及27#楼智能化家居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1),约定:1、本工程暂估总价由原合同约定的“(暂估总价含增值税)??12066806.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零陆万陆仟捌佰零陆元整)”调减变更为:暂估总价(不含增值税)??10446739.86元。增值税税金(税率11%)??1149141.37元。价税合计暂估总价??11595881.23元。详见本协议附件一。其中:范围一:128户智能化工程(不含空调智能控制系统)含税暂估价
??11106365.55元;130户空调智能控制系统工程含税暂估价??289515.68元;合计含税暂估价??11395881.23元;范围二;2户智能化家居工程(不含空调智能控制系统)暂估价??200000元。
方法公司提交的《四路通B区三段23#、26#以及27#楼智能化家居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载明:工程/设备/材料质量验收评价:符合《四路通B区三段23#、26#以及27#楼智能化家居工程合同》的工程/设备/材料约定,按照行业规范施工已完成,符合标准,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山水公司委派专业代表专业工程师门泳文签字。
方法公司提交的于2019年4月12日形成的山水文园《四路通B区三段23#、26#以及27#楼智能化家居工程》交接单,载明:工程名称《四路通B区三段23#、26#以及27#楼智能化家居工程》,建设单位为凯亚公司,施工单位为方法公司。交接内容概述为“四路通B区三段23#、26#以及27#楼智能化家居工程所有设备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现进行移交”;主责人签字处有门泳文签字。
涉案项目凯亚公司已支付金额9111210.23元,双方均认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方法公司与凯亚公司之间签订《四路通B区三段23#、26#以及27#楼智能化家居工程合同》及《四路通B区三段23#、26#以及27#楼智能化家居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1),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现有证据可知,现质保期已经届满,方法公司履行了承揽义务后,凯亚公司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尚欠方法公司
2484671.21元未付。对于方法公司要求凯亚公司支付
2484671.2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凯亚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方法公司利息损失,对于方法公司要求凯亚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其起算时间和起算基数均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关于增值税率调整,即使发生增值税率的变化,该变化也发生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后,故本院对凯亚公司要求调减相应工程款的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84671.21元;
二、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以1904877.1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79794.0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77元,由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伟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