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67095号
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华杰大厦6B1室。
法定代表人:牛保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兵,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甲8号5号院1号楼1层1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
原告北京方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法公司)与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兵、被告凯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凯亚公司支付工程款19695.35元;2、判令凯亚支付利息(以19695.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凯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9日,方法公司与凯亚公司签订了《四路通B区二段22#楼三套样板间智能化家具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2)——新增两套样板间智能家居工程,约定合同总价款为393907元,2018年9月工程竣工,凯亚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5%的保证金19695.35元协议。经催要未果,现方法公司诉至本院。
凯亚公司辩称:不同意方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至今该工程没有办理结算,已经验收了,没有满预付款条件,另外方法公司主张的利息没有依据,方法公司应当先开具发票凯亚公司才有付款义务,凯亚公司不存在违约,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6日,凯亚公司作为甲方与方法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四路通B区二段22#楼三套样板间智能化家具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2)——新增两套样板间智能家居工程,约定:本工程暂估总价(含增值税):393907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叁仟玖佰零柒元整;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5%,质保期满2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甲方根据保修期内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
方法公司提交的《山水文园四路通B区二段样板间弱电智能化工程验收表》载明:方法公司已按《(四路通B区二段22#楼三套样板间智能化家具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2)——新增两套样板间智能家居工程》完成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标准,经现场验收合格;整改时限及内容:整改时限:无,整改内容:无。该验收表上有谭xx、李xx、暮xx、刘x、邢xx的签字。经询,双方均确认谭xx、李xx、暮xx、刘x是凯亚公司员工,方法公司称邢xx是方法公司员工。
经询,双方均认可涉案项目凯亚公司已支付374211.65
元,方法公司称涉案项目于2017年9月竣工验收,实际完工时间为2016年-2017年之间,利息是实际损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方法公司和凯亚公司之间签订《四路通B区二段22#楼三套样板间智能化家具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2)——新增两套样板间智能家居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现有证据可知,方法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凯亚公司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尚欠方法公司19695.35元未付。对于方法公司要求凯亚公司支付
19695.3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凯亚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方法公司利息损失,对于方法公司要求凯亚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其起算时间有误,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695.35元;
二、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以19695.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元,由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伟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单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