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4766号
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华杰大厦6B1室。
法定代表人:牛保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秦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法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亚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法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梅,城建亚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法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375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375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8日,原、被告就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53号的66040部队机关综合楼、公寓楼及地下车库弱电工程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并附报价清单,合同总金额为1150000元,合同并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完成了合同约定内容的同时,也进行了工程变更部分的施工,变更部分有增有减,至2016年底,原告完成全部施工内容,被告承包的整体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于2017年1月19日支付第一批工程进度款400000元,于2019年1月25日支付了第二批工程进度款250000元,后未再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结算剩余工程款,但双方分歧较大,无法就施工增减量协商一致并完成结算。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城建亚泰公司辩称,双方没有完成结算,合同约定要求提交完整的结算报告,原告没有提交,我方认为是原告自行放弃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8日,城建亚泰公司(承包人)与方法科技公司(分包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分包工程名称为66040部队机关综合楼、公寓楼及地下车库弱电工程;分包工程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53号,建筑面积37910平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管理、包安全、包机具、安全文明施工、包进度等总包方式;合同总价金额为1150000元;工期为2015年5月20日开工,2016年1月21日竣工;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所有系统的线缆完成后支付合同借款的30%,所有设备到场后15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剩余工程款在竣工验收、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并结算经审计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结清;专业工程完工后30日内,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包含结算报告、竣工图的完整的结算资料4份;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贰年,终身维护保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方法科技公司进行了相应施工,城建亚泰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方法科技公司转账支付分包款400000元,于2019年1月25日转账支付250000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于2016年10月26日验收移交,且现已投入使用。方法科技公司明确表示其于本案中不再主张增项部分,且双方均认可减项扣除金额266250元,城建亚泰公司尚欠方法科技公司工程款23375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方法科技公司与城建亚泰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双方就欠付工程款金额达成一致,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本院对方法科技公司要求城建亚泰公司支付工程款23375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因涉案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保修期已过,故方法科技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计算方法由本院依法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余款233750元;
二、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33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6元,由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聂 然
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吟元
书 记 员 唐元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