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622民初1303号
原告:***,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男,其他不详。
被告:营口华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与***、营口华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因原告***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5.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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