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华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华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阜新丰泽华明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2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华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金桥开发区哈大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费某,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丰泽华明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彰武县东六乡厂沟沿村石头人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营口华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丰泽华明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19)辽09民终432号,于2021年04月01日向阜新丰泽华明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阜新丰泽华明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阜新丰泽华明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阜新丰泽华明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阜新丰泽华明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阜新丰泽华明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阜新丰泽华明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阜新丰泽华明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营口华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8326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19)辽09民终43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仲谋
审判员  张宏图
审判员  范 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鹤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