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8129号
原告:北京迪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852319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注册号:110106005652357。
负责人***。
原告北京迪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迪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迪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迪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迪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关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