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民终251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琼民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112房。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瑟荣,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丽,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河北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念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毕章,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南鲁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五西路16号诚和别墅D2栋。
法定代表人王存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海南佳盛名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路68号利亨花园利贞阁1703号。
法定代表人:陈加禄,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三亚超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河东路中明协兴豪庭7B02-03室。
法定代表人:邵碧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三亚鸿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山水天域御海阁D-2104号。
法定代表人:金大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文华大厦东座30A。
法定代表人:樊建朝,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创公司)因与上诉人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海南鲁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通公司)、原审第三人海南佳盛名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盛名豪公司)、原审第三人三亚超艺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艺公司)、原审第三人三亚鸿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钰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聚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琼96民初7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2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瑟荣、曲丽,金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毕章到庭参加诉讼。鲁通公司、佳盛名豪公司、超艺公司、鸿钰公司、聚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创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对瑞创公司向金山公司支付质量整改维修费3104963元部分进行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金山公司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金山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委托三亚卓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卓庭公司)进行维修整改部分的证据,存在自相矛盾和明显的倒签造假痕迹,金山公司亦不能自圆其说。具体的表现为:1、金山公司提供的证据(二)-1的第1-45页中所明示的:金山公司要求瑞创公司进行整改(并附有整改内容明细),在金山公司提供的三亚卓庭公司维修整改证据中未有体现。2、金山公司提供的证据(二)-1第55页的《瓷砖合同》,共计面积为:10938.98平方米,但其提供维修整改证据中所涉及的瓷砖面积共计184.2平方米,两者面积相差巨大。3、金山公司提供的证据(二)-1第79、81、83页中,明确列明所付款项的内容为”壁纸、灯具”,但金山公司将此部分款项纳入”维修整改”工程款,明显与事实不符。4、根据金山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二)-1,金山公司给三亚卓庭公司的付款总额与”整改维修”款项总额不一致,且差额巨大,金山公司应对上述付款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据。5、金山公司与三亚卓庭公司签订的《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高层装修整改工程合同》第二条第1款已经明确约定付款的条件和时间,即验收合格并经造价审核无误后付80%的工程款,但从金山公司提供付款记录可以看出,双方未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付款,金山公司应当说明其付款情况。6、金山公司提供的证据中,”于东海”在验收单上的签字与鲁通公司负责人笔迹一致,且自证据(二)-3的174页开始,无任何验收手续,签证处”于东海”的签字亦与验收单的签字字迹明显不符,说明该份证据不真实。7、鸿钰公司、佳盛铭豪公司、聚美公司分别于2013年1月20日、2013年3月26日、2013年1月24日通过验收,金山公司提供的维修整改证据中,仍有上述三家公司的工作内容,但没有施工内容不合格和有关整改证据,金山公司向瑞创公司主张相关费用,与事实不符。8、金山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二)-1第68-74页中,关于2-403、2-704、2-804、地下室、1-1-1301、3-1-14层、4-1603、4-203、1-1-1001、1-1-302、4-303、4-1603、泳池、4-1503、1-3-1101、1-3-805、1-3-503等,均不属于瑞创公司与金山公司的合同范围,亦不属于签证增加工程量的范围,瑞创公司不应承担维修费用。9、金山公司与三亚卓庭公司之间进行的”维修整改”计价规则及整改内容未得到瑞创公司的认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一审法院根据上述错误事实适用法律,判决瑞创公司向金山公司支付3104963元的质量维修整改费用,明显错误。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瑞创公司承担质量维修费用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金山公司答辩称:一、瑞创公司装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进行整改,金山公司委托三亚卓庭公司进行整改的事实客观存在。(一)根据当时情况,金山公司通过抽查瑞创公司总包装修的3栋2单元房源,因存在质量问题,验收未通过,金山公司通过工作联系单(编号:BJRC-042)要求瑞创公司进行整改,因该公司施工人员已撤场,金山公司才委托三亚卓庭公司进行整改。(二)瑞创公司提出的维修整改问题,三亚卓庭公司维修整改记录中已有体现。比如3栋2单元1202房、1402房签证工程量确认单中序号8涂料修补事项等均可以体现。另外,金山公司人员能自行维修解决的问题,未再委托三亚卓庭公司整改,因此,个别工作联系单(编号:BJRC-042)中问题在三亚卓庭公司维修整改签证中未有全部体现,三亚卓庭公司维修整改事实客观存在。二、金山公司与三亚卓庭公司的整改维修工程结算,系根据维修整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并未将三亚卓庭公司采购的94套房源瓷砖合同的价款列入工程结算款。三、壁纸、灯具等也属于瑞创公司装修施工的范围,三亚卓庭公司维修签证中涉及壁纸、灯具维修事项,该费用已列入三亚卓庭公司维修整改工程总造价中,并未单独列支。四、金山公司与三亚卓庭公司签订的工程维修整改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分别于2013年12月23日、2014年6月20日办理了装修整改工程结算,结算总额为4,202,974.4元。截止目前为止,该工程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五、金山公司与三亚卓庭公司维修整改费用付款记录真实存在。六、涉案维修整改工程系”于东海”挂靠三亚卓庭公司施工,”于东海”签名字迹不一致,是其内部人员授权代签所致。七、关于鸿钰公司、佳盛名豪公司、聚美公司装修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金山公司有维修整改记录,是因存在质保期的问题,保修期内存在问题,金山公司会通知该三公司,因该三公司已撤场,金山公司委托三亚卓庭公司维修,具体工程量以签证为准,涉及费用问题事先已告知相关公司。八、关于瑞创提出的房号中1-1-1301属于瑞创装修房源,3-1-14层是公共部分,属于鸿钰公司装修部分。九、瑞创公司提出”维修整改签证”中日期和编号有倒签的情况,属维修整改施工资料分批报送所致,因报送时间不同步,造成签署日期和编号出现倒签的情况,金山公司并未造假。综上,本案维修整改事实客观存在,且金山公司已支付了四百余万元的维修整改费用,瑞创公司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金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瑞创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支持金山公司反诉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瑞创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判决金山公司承担材料款108216577.61元错误。(一)施工合同中就承包方式的约定存在”主材甲供”和”主材甲指乙供”两种描述,但从条文解释来看,应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主材甲指乙供”。(二)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履行合同中执行的是”主材甲指乙供”。1、合同签订前的工程预算中,已将主材计入工程价款。2、从工程市场造价来看,备忘录约定工程价款也包括主材价款。3、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均认可主材”甲指乙供”。二、海南中明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明智公司)对”《建筑装修合同书》以外增加工程量造价为3911237.47元”的鉴定结论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错误。鉴定报告关于未售房屋防水工程部分的鉴定明显错误,瑞创公司仅施工了1号楼1单元27套未售房屋的厨房、卫浴间、阳台、入户花园的防水工程,未施工其他各栋未出售房屋上述防水工程,亦未施工未出售房屋的给排水管及回填工程。三、一审认定瑞创公司无需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瑞创公司逾期交房,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拒绝整改,给金山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双方施工合同中对工期顺延的情形做了约定,但瑞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进度延误的事由及延误时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以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等事由,判决瑞创公司无需承担违约金,违背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四、一审法院对金山公司主张瑞创公司继续承担房屋装修、整改费用不予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根据广州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对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85套房屋的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的鉴定结论,足以证明该85套房仍存在质量问题,瑞创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维修、整改费用。(二)虽然瑞创公司在2013年1月30日将房屋钥匙交给金山公司,但该房屋未通过验收,金山公司也要求瑞创公司进行整改,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金山公司接受房屋时未对房屋质量提出异议。五、瑞创公司不能证明其为金山公司项目购买石材并支付价款。瑞创公司提供的4份《石材供应合同》未提交金山公司确认或者备案,无法确认该合同真实性。虽然瑞创公司提供相关银行转账流水,但仅能证明瑞创公司对外支付款项,不能证明是支付金山公司项目的石材款。六、瑞创公司在重审中增加诉讼请求1508900.6元石材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瑞创公司于2014年4月向法院起诉主张垫付主材款9343074.25元,并不包含本案增加的合同中的款项,瑞创公司在本案发回重审后再主张增加石材款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裁判。
瑞创公司答辩称:一、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主材甲供,实际上金山公司亦按该条款履行,该事实不存在争议。金山公司与瑞创公司签订的上述装修约定主材甲供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瑞创公司与其分包公司签订的合同与该总包合同主材甲供无必然联系。二、中明智公司关于对瑞创公司增加签证工程造价和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实际工程量造价完全符合事实。中明智公司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经法院的委托,根据瑞创公司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增量工程的工作联系单并经双方现场确认作出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经过双方询异、质证后被法院采纳,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三、金山公司申请的工程质量鉴定不符合事实规律和法律规定,不能如实体现工程的真实原貌,法庭应当不予采纳。第一,鉴定人的资质不是经过国家建设部门审批,而是由民间组织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颁发,其不具备工程建设结构鉴定资质。第二,鉴定的时间和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装修质量鉴定的前提应当是其装修的原始状态。本案中,鉴定房屋自交付之日至鉴定开始之日已经近2年时间,部分房屋业主已经入住,不可避免会对装修造成损害。第三,瑞创公司依据金山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对于厨房电位位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和厨房是否应设置插座区域,应根据施工图纸进行验收。第四,对于卫生间和淋浴间地面蓄水实验,蓄水24小时后大部分水均未留存,并非防水层漏水所致。第五,瑞创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并不包括”抹灰工程”,鉴定标的物房屋内墙抹灰多处不平整是由金山公司造成的。四、双方签订的《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1、2#楼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3、4#楼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且已被税务部门备案,应受法律保护。五、瑞创公司已施工完毕,并按金山公司要求进行整改和交付,金山公司也已经出售和使用。但金山公司在支付了30805191.38元工程款后(扣除已经退回的500万元),其余款项未能按约支付。自进入施工阶段,金山公司从不肯签收瑞创公司任何材料,亦不肯出具任何工程增量签证。其在拖欠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拒绝对瑞创公司按其要求整改后的工程进行验收。金山公司自行整改并结算的400万余元费用要求瑞创公司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在瑞创公司上诉状中已说明,不再赘述。六、瑞创公司不存在逾期竣工情形,工期拖延是金山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停工、窝工以及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等原因所致。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瑞创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1、2#楼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3、4#楼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2、依法判令金山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瑞创公司的工程款19201469.62元;3、依法判令金山公司立即返还瑞创公司垫付的主材款10607513.8元;4、依法判令金山公司立即支付所拖欠的6-22栋(不含20栋)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款784195元以及别墅外墙防水工程款194902元给瑞创公司(以鉴定为准);5、依法判令金山公司支付瑞创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的工程款19201469.62元的日万分之三计付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金山公司一审反诉请求:1、瑞创公司返还金山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4725525.17元;2、瑞创公司支付金山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515万元;3、瑞创公司赔偿金山公司因其装修质量问题的房屋维修、整改费用(暂计约4042452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4、瑞创公司提供所欠金山公司剩余装修发票(发票金额约26447675.71元,以实际为准)。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瑞创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2011年6月20日,瑞创公司(乙方)与金山公司(甲方)经协商,签订了《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1、2#楼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3、4#楼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承包范围为装修施工图中包含的全部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铺料、主材甲供。2、工期:2011年7月1日开工,于2011年12月31日竣工。3、工程质量按国家现行建筑装修施工规范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5.1条约定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4、合同价款:1、2#楼预算总价款(含税、人工调差)20459700元,施工面积8183.88平方米,单价2500元/平方米。3、4#楼预算总价款(含税、人工调差)33769784元,其中精装修施工面积11685.92平方米,单价2500元/平方米,合计29214800元;简装修施工面积379582平方米,单价1200元/平方米,合计4554984元。(二)双方商定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现场签证的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金山公司向乙方瑞创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10%(即1、2#楼付2050000元,3、4#楼付3380000元)作为预付款。工程开工后,每月按上月实际发生工程量的60%支付工程款。乙方瑞创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交工程决算书并将与验收、决算等有关资料送交甲方金山公司。甲方金山公司在接到上述资料45天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若上述期限届满甲方金山公司未对结算书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甲方金山公司应在确认乙方瑞创公司工程决算书后30天内,支付至确认决算工程总价款的95%,余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工程保修期为两年。(三)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装修所需主材根据装修施工图纸、材料样品及乙方瑞创公司整体材料进场计划由甲方金山公司指定并书面确认,乙方瑞创公司统一进行采购,要求乙方瑞创公司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主材进场计划报于甲方金山公司并承担相应责任。辅材由乙方瑞创公司根据施工图要求自行采购。凡由乙方瑞创公司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包括返工损失)由乙方瑞创公司负责,因此造成返工的,工期不予顺延。(四)奖励和违约责任。由于甲方金山公司的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金山公司应补偿乙方瑞创公司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金山公司应赔偿乙方瑞创公司5000元。甲方金山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该期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由于乙方瑞创公司原因拖延施工或逾期竣工,每延期或逾期一天,瑞创公司应支付甲方金山公司违约金5000元。瑞创公司逾期30天的,金山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未经办理验收手续,甲方金山公司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造成的损失由金山公司承担。(五)工程质保期为两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两年质保期中。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瑞创公司应在接到甲方金山公司通知48小时内到工程现场维修,在保修期范围内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应从质保金中扣除。若乙方瑞创公司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甲方金山公司有权另行委托他方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合同签订当天,甲方金山公司与乙方瑞创公司又签订《合同备忘录》约定,甲乙双方于2011年6月20日签订的《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1、2#楼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3、4#楼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金额仅作为向政府部门报建备案之用,对甲乙双方无约束力。合同实际执行总金额1、2#楼为11451949.02元、3、4#楼为16076950.51元。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超过合同实际执行的总价金额时,超出部分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指定的账户。
经金山公司同意,瑞创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鸿钰公司、鲁通公司、超艺公司、佳盛名豪公司、聚美公司(以下简称鸿钰等五公司),并与上述公司分别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承包范围:1、鸿钰公司承包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3#楼1单元装修施工设计图中包含的全部内容。2、鲁通公司承包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4#楼装修施工设计图中包含的全部内容。3、超艺公司承包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2#楼1单元装修施工设计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4、佳盛名豪公司承包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1#楼3单元装修施工设计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5、聚美公司承包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1#楼2单元装修施工设计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二)合同价款:1、鸿钰公司的工程价款为4003501.96元。2、鲁通公司的工程价款为3561870.08元。3、超艺公司的工程价款为2090800元。4、佳盛名豪公司的工程价款为1111997.79元。5、聚美公司的工程价款为3281300元。合同价款采用清单综合单价+现场签证的结算方式。另外合同还约定将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工程保修期为2年。
2011年7月29日,瑞创公司(乙方)与金山公司(甲方)签订《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内容为五指山水·林溪住××区)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2、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3、施工面积暂定为3337㎡,单价暂定为784195元。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235258.5元。材料到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392097.5元。工程完工并经甲方与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支付至以实际竣工面积计算出的合同总价款的95%。4、余合同总价款的5%待两年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5、如乙方毁约,双倍返还首付款。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进场施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1%赔偿甲方损失,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如甲方毁约,首付款转为违约金。甲方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工期将顺延,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1‰赔偿乙方损失,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合同签订后,瑞创公司及鸿钰等五公司依约进场进行施工,2011年7月28日金山公司给瑞创公司的《工作联系单》中称:”由于土建施工单位人员不足,施工进度极为缓慢、现装修队伍进场施工不具备工作面。严重影响高层室内装修进度,经过多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高层土建室内已完成工程所遗留的现场建筑及需修补的问题,由装修公司上报存在的问题及工作量”。在施工过程中金山公司变更部分设计、增加工程量,并对瑞创公司的施工提出整改要求。根据金山公司的要求,瑞创公司对装修过程中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2013年1月10日瑞创公司给金山公司的《工作联系单》中称:”根据山水林溪项目部的要求,我公司已经进行了整改,而且多次要求项目部进行相关验收,但都没有得到回应,因临近新年,我司需要安排施工人员放假,为保证工程质量,请贵公司针对项目部提出的整改内容进行验收,如你公司在3日内仍不进行验收,我司将按计划安排施工人员放假和交房工作”。施工完成后,瑞创公司将其施工的工程全部交付给金山公司(其中于2013年1月30日交付完全部的房屋钥匙)。金山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只陆续向瑞创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5805191.38元(其中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7556191.38元)。瑞创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中的500万元退还给金山公司。合同履行期间,瑞创公司向金山公司提供2786519元的装修发票。
2013年12月间金山公司分别与鸿钰公司、聚美公司、佳盛名豪公司进行验收结算。双方经结算确认:鸿钰公司装修的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3#楼1单元的工程造价为4781675.42元,其中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2514327.09元、安装工程造价为664481.4元,签证工程造价为685634.23元、简装工程造价为917232.7元。聚美公司装修的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1#楼2单元的工程造价为4340920.72元,其中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2642258.9元、安装工程造价为1014048.6元、签证工程造价为684613.22元。佳盛名豪公司装修的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1#楼3单元的工程造价为2350398.69元,其中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1468296.44元,安装工程造价为448565.52元、签证工程造价为433536.73元。合同履行期间,瑞创公司向聚美公司支付工程款2625993.29元,向鸿钰公司支付工程款2992555.78元,向佳盛名豪公司支付工程款1474804.15元。2013年11月间,瑞创公司向金山公司出具《同意付款函》称,同意金山公司直接向鸿钰公司、佳盛名豪公司、聚美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以及其他相关款项。之后金山公司也通过支付现金和以房抵债的方式向上述三家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本案在审理期间,金山公司与鲁通公司、超艺公司还就结算问题进行磋商。
在合同履行期间,瑞创公司通过将需要购买的主材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报给金山公司的核对确认后,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购买相关的装修材料并垫付材料款。其中支付海南仕林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吊篮租赁款233900元,支付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石材款1346894.5元,支付海口新福满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木地板款130400元,支付海南东苑白蚁防治有限公司的白蚁防冶工程款45000元,支付三亚鑫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壁纸款191268.6元,支付北京中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五金件货款265097.4元,支付三亚亿辉灯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开关面板款528452.23元,支付海口德嘉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陶粒款244461元,支付三亚荣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砂岩、瓷砖款1782432.12元,支付佛山市南海进福门业有限公司的门页款2939934.9元,支付海南海顺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洁具款816191.1元,支付福建南安市鑫荣华石业有限公司的石材款687489.9元,支付北京金牛捷成石材经营部石材款81714元,支付南安市水头望锦龙石材经营部的石材款250726.16元,支付泉州市拓美石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石材款488970.7元,共计10741584.01元。因瑞创公司未及时垫付材料款,海南海顺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海南仲裁委员会起诉瑞创公司要求支付货款,2014年3月3日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瑞创公司向海南海顺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993.6元、违约金3706.6元。
另查明,2013年1月26日,金山公司与案外人三亚卓庭公司签订《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高层装修整改工程合同》,委托三亚卓庭公司对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的房屋进行整改。2013年3月1日,瑞创公司与金山公司针对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1-4#楼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整改问题进行洽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1、乙方(瑞创公司)与甲方(金山公司)在2013年3月1日针对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1-4#楼部分存在的质量问题需要整改,乙方表示将不派人进行整改,由甲方直接指定专人对此进行整改收尾。2、甲方对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核实,将需要整改的列明清单,并予以备案。3、乙方同意甲方委托专人对乙方合同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费用在乙方工程余款中直接扣除。三亚卓庭公司对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的房屋进行整改后,金山公司于2013年5月19日与三亚卓庭公司就整个项目的装修整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完成整改,符合验收标准”。之后,金山公司委托北京华政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整改维修签证总价为3104963元,维修窝工补贴931488元,合计为4036451元,其中维修窝工补贴931488元,金山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系瑞创公司造成,其余整改维修签证总价3104963元,金山公司已向三亚卓庭公司支付。
再查明,2013年10月21日,金山公司与施工单位对主体工程的施工进行验收并于2014年1月6日取得五指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备案证。
二、鉴定情况。该案在审理期间,根据瑞创公司的申请,该院委托中明智公司对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1、2、3、4栋《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书》以外增加工程量及6-22栋(不含20栋)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根据瑞创公司提供施工凭证以及记载超艺公司、瑞创公司施工过程中增加工作量的工作签证,得出鉴定结论为: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书》以外增加工程量造价的鉴定金额为3911237.47元。6-22栋(不含20栋)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的实际工程量造价的鉴定金额为749398.55元。
根据金山公司的申请,该院委托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对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85套房屋的装修、装饰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的装修、装饰工程存在地面板块空鼓、平整度不符合要求、墙面板块空鼓,墙面腻子基层不平齐、卫生间插座无漏电保护开关;配电箱无明确标识,入户花园水池与淋浴间地面漏水、坐便器安装不牢固、厨房天花射灯不亮等质量问题。
该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在重审期间,金山公司对6-22栋(不含20栋)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的实际工程量造价的鉴定金额为749398.55元有异议,并申请补充鉴定。经双方及原鉴定机构对现场重新确认瑞创公司所完成的该工程量,该院委托中明智公司对五指山水·林溪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工程造价进行补充鉴定,鉴定结论为:五指山水·林溪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工程造价金额为430888.95元。金山公司、瑞创公司对该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工程造价金额为430888.95元均没有异议。另外,瑞创公司同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认定的陶粒款244461元不是主材款,并同意扣减该款项。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金山公司是否应向瑞创公司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2、瑞创公司与金山公司双方是否应互负违约责任。3、瑞创公司是否应对施工方面存在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应如何承担。4、瑞创公司是否应向金山公司提供装修发票。
一、关于工程价款及材料款的支付问题。瑞创公司与金山公司签订了《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1、2#楼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3、4#楼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住宅小区施工合同》)及《合同备忘录》、《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瑞创公司依约履行施工的义务,金山公司在未验收的情况下已对涉案工程进行使用,应依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住宅小区施工合同》约定(即工程结算采用固定总价+现场签证的结算方式),金山公司应支付给瑞创公司的工程款包括固定总价和合同以外根据签证确认的新增加工程的工程款。虽然双方在《住宅小区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固定总价为54229484元,但是双方在同一天又签订的《合同备忘录》约定,该合同固定总价是作为向政府部门报建备案之用,合同实际的合同固定总价应为27528899.53元。可见双方已通过《合同备忘录》的约定将固定总价确定为27528899.53元。经中明智公司对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鉴定,确定增加的签证工程造价为3911237.47元。因此金山公司应支付的住宅小区工程款为31440137元(27528899.53元+3911237.47元)。根据双方在《住宅小区施工合同》中对承包方式的约定(即包工包辅料,主材甲供),装修过程中的主材应由金山公司提供。因此瑞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垫付的材料款10741584.01元以及海南仲裁委员会(2013)海仲字第658号裁决书中裁决瑞创公司应承担的材料货款79993.6元,共计10821577.61元,应由金山公司承担。另外瑞创公司根据《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将施工完成的工程交付给金山公司,经中明智公司鉴定确认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的实际工程量造价为430888.95元,金山公司应依约支付该工程款。金山公司接收后没有及时组织验收,现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经金山公司同意,瑞创公司将《住宅小区施工合同》中的一部分工程转包给鸿钰公司等五公司进行施工。施工完后,金山公司分别与鸿钰公司、聚美公司、佳盛名豪公司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装修装饰工程款和签证工程款进行确认,即上述三家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应为:鸿钰公司的是4096041.19元(即结算造价4781675.42元-签证工程685634.23元);聚美公司的是3656307.5元(即工程结算造价为4340920.72元-签证工程684613.22元);佳盛名豪公司的是1916861.96元(即工程结算造价2350398.69元-签证工程433536.73元)。由于瑞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从金山公司支付的固定工程总价款中分别向鸿钰公司支付了装修装饰工程款2992555.78元,向聚美公司支付装修装饰工程款2625993.29元、向佳盛名豪公司支付装修装饰工程款1474804.15元。瑞创公司尚欠上述三家的装修装饰工程款分别为:鸿钰公司1103485.41元,聚美公司1030314.21元,佳盛名豪公司442057.81元。根据聚美公司、鸿钰公司、佳盛名豪公司的要求,瑞创公司同意金山公司直接向上述三家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因此对尚欠上述三家的装修装饰工程款共计2575857.43元,应从金山公司应支付给瑞创公司的固定工程总价款中扣除。综上,金山公司应支付给瑞创公司的款项为工程款29295168.52元(即27528899.53元+3911237.47元+430888.95元-2575857.43元=29295168.52元)和材料款10821577.61元。扣除金山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已向瑞创公司支付30805191.38元,金山公司尚欠瑞创公司工程款及材料款9311554.75元。
二、关于瑞创公司、金山公司双方是否应互相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本案的材料来看,土建工程是在《住宅小区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后才完工,且在施工过程中金山公司变更部分设计、增加工程量、也未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金山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工程进度的延误。因此金山公司以实际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工期为由,请求瑞创公司承担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另外双方只在《住宅小区施工合同》约定应支付工程总价款的条件,并没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瑞创公司主张金山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双方要求支付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工程质量的责任承担问题。由于瑞创公司承包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金山公司多次催促履行整改义务未果后,金山公司于2013年1月26日委托案外人三亚卓庭公司进行整改并与该公司签订《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高层装修整改工程合同》。2013年3月1日瑞创公司、金山公司双方就质量整改问题进行协商时,瑞创公司同意金山公司委托他人对合同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费用在瑞创公司工程余款中直接扣除。三亚卓庭公司对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的房屋进行整改后,金山公司委托北京华政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整改维修签证总价为3104963元,金山公司已向三亚卓庭公司支付。因此,金山公司主张该整改费用3104963元应在瑞创公司工程余款中直接扣除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对北京华政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认定的维修窝工补贴931488元,金山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系瑞创公司造成,故金山公司主张该整改维修窝工补贴931488元亦应在瑞创公司工程余款中扣除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由于瑞创公司、金山公司双方就质量整改问题已达成由金山公司委托他人对双方合同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费用在瑞创公司工程余款中直接扣除。金山公司已委托三亚卓庭公司就整个工程进行装修整改,且金山公司于2013年5月19日与三亚卓庭公司就整个项目的装修整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完成整改,符合验收标准”。金山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接受房屋时没有对房屋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同时,整个项目整改费用3104963元金山公司已主张由瑞创公司承担,该院亦予以采纳支持。因此,对金山公司在诉讼期间又重新要求瑞创公司继续承担房屋装修、装饰整改义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主张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双方合同的约定,涉案项目的保修期为两年,自2013年1月30日金山公司接受房屋至今已满两年,故瑞创公司请求金山公司支付质保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即金山公司要求从瑞创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总款中扣除质保金(即5%的工程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瑞创公司是否应向金山公司提供装修发票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金山公司应支付给瑞创公司的工程款为31871026元(即住宅小区的固定工程总价款27528899.53元+签证工程款3911237.47元+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款430888.95元),扣除金山公司直接支付给聚美公司、鸿钰公司、佳盛名豪公司的工程款2575857.43元,金山公司实际应支付给瑞创公司的工程款为29295168.6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金山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包含了税费。因此,瑞创公司应按金山公司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款向金山公司出具相应的发票。瑞创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只向金山公司提供2786519元的装修发票,还应再向瑞创公司提供剩余的26508649.6元的装修发票。
综上所述,瑞创公司与金山公司签订的《住宅小区施工合同》及《合同备忘录》、《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瑞创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后,金山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款项。金山公司应支付给瑞创公司的款项为工程款29295168.52元和材料款10821577.61元,共计40116746.1元。扣除金山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向瑞创公司支付30805191.38元,金山公司还应向瑞创公司支付9311554.72元。而金山公司因向案外人支付了涉案工程质量整改维修费3104963元,故瑞创公司应向金山公司支付质量整改维修费3104963元。综上,金山公司应向瑞创公司支付的款项与瑞创公司应向金山公司支付的款项相抵后,金山公司应向瑞创公司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款共计6206591.72元。另外,瑞创公司也应依约向金山公司提供剩余26508649.6元装修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瑞创公司与金山公司签订的《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1、2#楼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3、4#楼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二、金山公司应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瑞创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材料款共计6206591.72元;三、瑞创公司应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山公司提供26508649.6元的装修发票;四、驳回瑞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金山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155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654元,由瑞创公司负担156303.9元,金山公司负担111948.1元。鉴定费685500元,由瑞创公司负担10万元,金山公司负担5855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关于金山公司是否欠付瑞创公司工程款及主材款的问题(含增加工程量造价鉴定结论问题);2、关于瑞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问题;3、关于工程质量整改维修费用的负担问题。
一、关于金山公司是否欠付瑞创公司的工程款及主材款的问题。瑞创公司与金山公司签订的《住宅小区施工合同》及《合同备忘录》、《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瑞创公司依约履行施工的义务,金山公司在未验收的情况下已对涉案工程进行使用,应依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住宅小区施工合同》的约定,双方采用固定总价+现场签证的工程结算方式,金山公司应支付给瑞创公司的工程款包括固定总价和合同以外根据签证确认的新增加工程的工程款。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固定总价为54229484元,但是双方又在同一天签订的《合同备忘录》中约定,该合同固定总价是作为向政府部门报建备案之用,合同实际执行的固定总价应为27528899.53元。可见双方已通过《合同备忘录》的约定将固定总价确定为27528899.53元。
关于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鉴定问题。本案中,经中明智公司对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鉴定,确定增加的签证工程造价为3911237.47元。中明智公司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经法院依法委托,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相应的鉴定报告,且该鉴定报告经双方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金山公司主张该鉴定报告将部分合同内防水工程鉴定在内,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金山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合同外工程的鉴定价为3911237.47元。因此,金山公司应支付的住宅小区工程款为31440137元(27528899.53元+3911237.47元)。
关于主材款的负担问题。金山公司上诉称,施工合同中就承包方式的约定存在”主材甲供”和”主材甲指乙供”两种描述,从条文解释来看,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为”主材甲指乙供”。瑞创公司答辩称,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主材甲供,金山公司亦照此履行,该事实并无争议。经查,瑞创公司与金山公司签订的两份《住宅小区施工合同》第一条第四款对承包方式均明确约定为”包工包辅料,主材甲供”,一审法院认定装修过程中的主材应由金山公司提供并无不当,金山公司关于主材不能由其负担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瑞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垫付的材料款10741584.01元以及海南仲裁委员会(2013)海仲字第658号裁决书中裁决瑞创公司应承担的材料货款79993.6元,共计10821577.61元,应由金山公司承担。金山公司上诉主张瑞创公司在重审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增加石材款1508900.6元)超过诉讼时效,且瑞创公司不能证明其为金山公司购买石材并支付价款。本院认为,该部分石材款也是金山公司与瑞创公司争议材料款项的一部分,瑞创公司增加该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该部分石材的购买由瑞创公司分别与福建南安市鑫荣华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金牛捷成石材经营部、南安市水头望锦龙石材经营部、泉州市拓美石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石材供应合同》及付款凭证予以证实,且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均为海南五指山水·林溪项目部,金山公司否认该四份石材合同的真实性,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另外,瑞创公司根据《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将施工完成的工程交付给金山公司,经中明智公司鉴定确认别墅外墙天然文化石装饰工程的实际工程量造价为430888.95元,金山公司应依约支付该工程款。此外,经金山公司同意,瑞创公司将《住宅小区施工合同》中的一部分工程转包给鸿钰公司等公司进行施工。完工后,金山公司分别与鸿钰公司、聚美公司、佳盛名豪公司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装修装饰工程款和签证工程款进行确认,即上述三家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应为:鸿钰公司的是4096041.19元(即结算造价4781675.42元-签证工程685634.23元);聚美公司的是3656307.5元(即工程结算造价为4340920.72元-签证工程684613.22元);佳盛名豪公司的是1916861.96元(即工程结算造价2350398.69元-签证工程433536.73元)。由于瑞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从金山公司支付的固定工程总价款中分别向鸿钰公司支付了装修装饰工程款2992555.78元,向聚美公司支付装修装饰工程款2625993.29元、向佳盛名豪公司支付装修装饰工程款1474804.15元。瑞创公司尚欠上述三家的装修装饰工程款分别为:鸿钰公司1103485.41元,聚美公司1030314.21元,佳盛名豪公司442057.81元。根据聚美公司、鸿钰公司、佳盛名豪公司的要求,瑞创公司同意金山公司直接向上述三家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因此对尚欠上述三家的装修装饰工程款共计2575857.43元,应从金山公司应支付给瑞创公司的固定工程总价款中扣除。综上,金山公司应支付给瑞创公司的款项为工程款29295168.52元(即27528899.53元+3911237.47元+430888.95元-2575857.43元=29295168.52元)和材料款10821577.61元。扣除金山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已向瑞创公司支付30805191.38元,金山公司尚欠瑞创公司工程款及材料款9311554.75元。
二、关于瑞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问题。金山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瑞创公司无需向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瑞创公司答辩称,其不存在逾期竣工情形,工期拖延是金山公司拖延工程款及增加工程量所致。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住宅小区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是2011年7月1日,而金山公司2011年7月28日给瑞创公司工作联系单的内容称:由于土建施工单位人员不足,施工进度极为缓慢、现装修队伍进场施工不具备工作面。严重影响高层室内装修进度,经过多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高层土建室内已完成工程所遗留的现场建筑及需修补的问题,由装修公司上报存在的问题及工作量,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材料来看,土建工程是在《住宅小区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后才完工,且在施工过程中金山公司变更部分设计、增加工程量、也未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金山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工程进度的延误。因此,金山公司以实际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工期为由,请求瑞创公司承担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三、关于工程质量整改维修费用的负担问题。由于瑞创公司承包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金山公司多次催促履行整改义务未果后,金山公司于2013年1月26日委托案外人三亚卓庭公司进行整改并与该公司签订《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高层装修整改工程合同》。2013年3月1日,瑞创公司、金山公司双方就质量整改问题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瑞创公司同意金山公司委托他人对合同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费用在瑞创公司工程余款中直接扣除。随后,三亚卓庭公司对五指山水·林溪住宅小区的房屋进行整改。2013年5月19日,金山公司与三亚卓庭公司就整个项目的装修整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完成整改,符合验收标准”。之后,金山公司委托北京华政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整改维修签证总价为3104963元,金山公司已向三亚卓庭公司支付。因此,金山公司主张该整改费用3104963元应在瑞创公司工程余款中直接扣除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瑞创公司上诉主张上述整改维修费用不应该由其负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金山公司上诉称,瑞创公司承包施工的房屋仍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对其主张瑞创公司继续承担房屋装修、整改费用不予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因瑞创公司与金山公司就质量整改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金山公司已委托三亚卓庭公司已对合同范围内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并经金山公司验收合格,金山公司关于维修整改费用3104963元由瑞创公司负担的主张已得到支持。因此,金山公司上诉要求瑞创公司继续承担房屋装修、整改费用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金山公司应支付给瑞创公司的款项为工程款29295168.52元和材料款10821577.61元,共计40116746.1元。扣除金山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向瑞创公司支付30805191.38元,金山公司还应向瑞创公司支付9311554.72元。而金山公司因向案外人支付了涉案工程质量整改维修费3104963元,故瑞创公司应向金山公司支付质量整改维修费3104963元。金山公司应向瑞创公司支付的款项与瑞创公司应向金山公司支付的款项相抵后,金山公司应向瑞创公司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共计6206591.72元。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金山公司与瑞创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947元,由上诉人北京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639元,由上诉人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3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冯 坤
审判员 曲永生
审判员 张 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