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96执恢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112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锋,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指山市河北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96民初70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五指山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五指山市旅游山庄北侧五指山山水林溪的部分房产,并去函申请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6执21号案中参与分配。本院到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丰田牌)、(×××梅赛德斯-奔驰牌)、(×××捷达牌)、(×××捷达牌)、(×××田野牌)、(×××中能牌)汽车,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本院再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轮候查封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智
书记员张鹂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