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太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320号
原告:***卓奥斯曼(太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兴业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2529674G。
法定代表人:KIMJONGOH。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黎明,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11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91617065R。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
原告***卓奥斯曼(太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奥斯曼(太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卓奥斯曼(太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徐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