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9001民撤3号
原告北京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112房。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瑟荣,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回族,1957年11月11日出生,原住海南省五指山市。
被告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河北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念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于同日向原告北京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7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对诉讼费用进行复核,经复核,本院对诉讼费计算及收费标准并错误,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书面答复。但至今被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后又因被告**地址不详,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院多次向原告进行口头说明,并于2017年7月27日送达了书面交纳公告费通知,原告仍拒不缴纳公告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圆
审判员帅英
审判员符旭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周皓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有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是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