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杭建筑有限公司

沈阳山城物资有限公司、抚顺市金杭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5902号 原告:沈阳山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38号(西窑建材交易中心B区42栋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金杭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抚顺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抚顺市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沈阳山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金杭建筑有限公司、抚顺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沈阳山城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山城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