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抚顺市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民终1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东洲街四委十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63-3号商铺1室、2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抚顺市**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抚顺市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抚顺平安保险)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3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公司作为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主张因中发公司申请有错误,应当赔偿其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提起的诉讼,应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3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33.5元,退还抚顺市**建筑有限公司;上诉人抚顺市**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6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