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讯德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讯德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北三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82民初3918号
原告北京讯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2-1]44号楼5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46419516。
法定代表人杨贯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三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长七路北侧代河排渠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9N2XA8Q。
法定代表人石少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力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讯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德电子公司”)与被告河北三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动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讯德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贯德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巍、被告三动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力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讯德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设备订货安装合同书》;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下旬,被告要约原告为其设计弱电施工方案,原告多次派技术人员与被告方负责人沟通修改设计方案。2019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订货安装合同书》,被告将位于任丘市经济开发区的汽车配件新厂区内的综合布线(含电梯对讲线)、网络机房、视频监控、一卡通(含洗浴控水系统30个水龙头的读卡器)、会议系统、3#厂房基础的预埋件和管线、有线电视系统的安装及调试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工程总价为810000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10%的工程款(即81000元)。合同签订次日,原告就将施工图纸交给被告项目现场负责人,对预埋件等进行了技术交底,并开始采购相关材料配件,原告还按合同约定给被告开具了首付款的发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单方撕毁合同并把发票退回。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三动科技公司辩称,原告在诉状的事实与理由提到《设备订货安装合同书》中约定的图纸交付给被告的项目现场负责人.事实上,被告的两个项目现场负责人、工程项目联络人并未收到图纸;因图纸系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但原告一直未交付合同图纸,合同标的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没有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适用的空间,即使合同成立,未约定支付费用时间和承担违约金的理由;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讯德电子公司不履行交付图纸的义务,被告反复催告后仍不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讯德电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被告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与讯德电子公司的《设备订货安装合同书》;即使合同成立,被告作为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签合同的时候就声明图纸和合同必须放在一起才会生效,因为它里边没有标的数量,没有质量,没有价格的依据。被告要求第二次必须把图纸和报价单全部拿到一起才能签合同。签合同的当天,安装、留洞必须要有图纸,但是原告没有带图纸和报价单。由于原告没有带图纸和报价单,有5次和原告说3天之内拿图纸和报价单,如果没有带来合同无效。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1日,原告讯德电子公司(乙方)与被告三动科技公司(甲方)签订《设备订货安装合同书》,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河北三动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配件新厂区项目;2、工程地点:河北省任丘经济开发区,长七路北侧,代河排渠南;3、工程内容:厂区内的综合布线(含电梯对讲线)、网络机房、视频监控、一卡通(含洗浴控水系统30个水龙头的读卡器)、会议系统、3#厂房基础的预埋件和管线、有线电视系统的安装及调试,即图纸中注明的工程量。第二条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系统的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等。详情请见图纸。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验收。……第四条工程造价及结算1、总价:人民币(含增值税9%)¥810000元,大写:捌拾壹万元整。2、本工程造价为总价包干,甲方不负责其他费用(不用脚手架,水电费由乙方与总包方协商)。第五条付款方式(票到才能安排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10%即81000元;管线完成后支付20%即162000元;设备安装后支付40%即324000元;安装完毕验收后七日内支付27%即218700元;一年质保结束后支付3%即24300元;账号35×××92;户名:北京讯德电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劲松桥支行。第六条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4、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每延迟一日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第九条工期本工程自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6月30日日止,日历天数为准。第十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2、工程付清,本合同终止。
另查明,庭审中,被告三动科技公司认可黄欣然为其公司工程师,黄成为其公司技术员。2019年7月17日,原告工作人员与名称为“大兴医药石力强”通过微信联系,大兴医药石力强:“今天你说明天就把图纸完成,我觉得周六可以有时间”。原告:“主要是网络设备和会议”。次日,原告将名称为“三动科技厂区弱电报价2.xls”的文件发与大兴医药石力强。2019年7月24日原告与名称为“三动科技黄成”微信联系,原告:“发票还没收到吗?”三动科技黄成:“收到,已转交财务”。7月24日“三动科技黄成”再次与原告通过微信联系,三动科技黄成:“杨总,改后的技术方案图纸和物料报价清单,尽快给我公司。”7月26日原告将名称为“三动科技厂区弱电报价3.xls”的文件微信发与三动科技黄成。三动科技黄成:“图纸发了吗?快递单号”原告:“我问一下”。母单号为368715117583的顺丰速运客户存根显示原告向黄成寄运图纸,2019年7月27日签收。
再查明,2019年7月23日,被告三动科技公司向原告讯德电子公司开具编号为NO04679747—NO04679754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价税合计8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设备订货安装合同书》、微信截图、增值税专用发票、顺丰速运客户存根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讯德电子公司与被告三动科技公司签订《设备订货安装合同书》,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合微信截图、增值税专用发票、顺丰速运客户存根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讯德电子公司按被告要求将修改的技术方案图纸和物料报价清单发送被告工作人员黄成,被告收到原告上述材料,且被告已收到发票,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10%的款项81000元。被告辩称,未收到设计图纸,合同未成立,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违约金20000元,该数额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以原告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定支持违约金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设备订货安装合同书》,被告主张解除合同。结合案情,原、被告继续合作履行合同没有事实基础,双方签订的《设备订货安装合同书》应予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讯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三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1日签订的《设备订货安装合同书》。
二、被告河北三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讯德电子有限公司款81000元、违约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北京讯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07元,由被告河北三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