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达昌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唐进新与***、北京宏达昌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民一初字第442号
原告*进新,男,汉族,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进军(系原告哥哥),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委托代理人***,系白山市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北京宏达昌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址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建筑集团鹤大高速ZT14标段项目经理部,驻址白山市江源区五道
阳岔。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驻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进新诉被告***、北京宏达昌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建筑集团鹤大高速ZT14标段项目经理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
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进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4元,减半收取2332元,由原告*进新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