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4660号
原告: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辅路******。
法定代表人:王庆国,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恒远燕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院
法定代理人:王远雄。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恒远燕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艳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韩 冰
书 记 员 高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