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蓝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商丘中亚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403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蓝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振中,该××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商丘中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产业聚集区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蓝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商丘中亚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商丘中亚化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蓝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4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时中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