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18号
申请执行人蓝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振中,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蓝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仲调字(2014)53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灵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孙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