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0424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霞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奉旺路688号第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盐综执罚决字[2019]78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盐综执罚决字[2019]78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对被执行人处罚款1098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2019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9月25作出盐综执罚决字[2019]78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交纳罚款109800元,加处罚款109800元,合计2196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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