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5965号之一
原告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伊横机械有限公司、南通鹿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满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计5550元,保全费4420元,由原告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平
法官助理 周玉珠
书 记 员 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