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4742号
原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丽公司)与被告江苏满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霞丽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计8925元,由原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平
法官助理 周玉珠
书 记 员 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