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霞丽建设有限公司

平湖市曹桥街道便民电气服务部与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24民初708号之二

原告:平湖市**街道便民电气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2MA28B44UX1。

法定代表人:吴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亚平,浙江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盐经济开发区)海港大道**易购铂宫大酒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B9BA03L。

法定代表人:姜义光。

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奉旺路**第****代码91310120784283060P。

法定代表人:姜义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街道便民电气服务部诉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湖市**街道便民电气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街道便民电气服务部撤回对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2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5762元,由原告平湖市**街道便民电气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谈其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