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霞丽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民辖40号
原告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伊横机械有限公司、南通鹿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满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仁贵为海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范希同的岳父,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不宜由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仁贵系该院工作人员范希同的岳父,属需要回避的情形,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遂报请指定管辖。
本案由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绍云 审判员  周祖俊 审判员  蔡荣花
书记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