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霞丽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峰怿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5620号之一
原告:上海峰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鲍国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姜义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峰怿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峰怿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峰怿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峰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汤泽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