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霞丽建设有限公司

海盐县嘉程挖掘机租赁部、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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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1861号之二



原告:海盐县嘉程挖掘机租赁部。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刘庄村**梅家浜**。




经营者:叶小英,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州,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盐经济开发区)海港大道**易购铂宫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姜义光,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奉旺路**第****/span>



法定代表人:姜义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浙0424民初18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故无须对被告的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连平


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徐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