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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1861号之二
原告:海盐县嘉程挖掘机租赁部。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刘庄村**梅家浜**。
经营者:叶小英,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州,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盐经济开发区)海港大道**易购铂宫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姜义光,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奉旺路**第****/span>
法定代表人:姜义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浙0424民初18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故无须对被告的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连平
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徐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