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霞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516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承华,海安市角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涛,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奉旺路**第****。
法定代表人:姜义光,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出纳。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爱喜,大区经理。
被告:刘才明,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海安凯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黄海大道(东)**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UX73P93。
法定代表人:刘庆,总经理。
第三人:罗兴海,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第三人:谢远洲,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霞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才明、海安凯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罗兴海、谢远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
审 判 长  孙翠燕
人民陪审员  胡建生
人民陪审员  吉春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吴 瑾
书 记 员  吉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