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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浦乐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515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淀山湖大道988弄8号地下1层005。 法定代表人:伊创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海浦乐娱乐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卿***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八字桥路1919号2幢8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诉被告上海浦乐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查明案情,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 审理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