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515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淀山湖大道988弄8号地下1层005。
法定代表人:伊创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海浦乐娱乐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卿***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八字桥路1919号2幢8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诉被告上海浦乐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查明案情,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
审理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