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81民初11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保全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炳升
书记员 盖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