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81执872号
申请执行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志杰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8)鲁1481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98144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志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李志杰名下于2009年注册登记的京N×××××奔驰牌汽车一辆、2012年注册登记的京Q×××××大众牌汽车一辆、2009年注册登记的京P×××××金杯牌汽车一辆,已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2、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账户(01090518200120103076467)内存款438501元,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2×××71)内存款22704元,缴纳申请执行费32214元后,过付申请执行人428991元。其他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无需冻结、扣划。 3、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李圣杰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院××层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车位一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院××楼××单元××室(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房产一处,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 三、通过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高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本案实现债权为428991元。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兴明 审判员  周国勇 审判员  王 勇
书记员  杜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