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81执恢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志杰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李志杰名下有汽车三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属的车号为京Q×××××金杯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查封期限两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志杰名下所属的车号为京N×××××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查封期限两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李志杰名下所属的车号为京Q×××××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查封期限两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李志杰名下所属的车号为京P×××××金杯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查封期限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兴明
书记员  杜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