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鲁1481执保287号
申请保全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1481民初1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20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浪琴园支行账户02×××40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书记员 赵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