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民终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安阳市北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审被告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