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782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3号世纪圣森商务会馆11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实创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京0106执78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淼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郝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