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2民初35189号
原告:北京欣卓越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6区8号楼1—4层101(园区)。
法定代表人:屠连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南云,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被告:北京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6栋4层。
法定代表人:林钰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林,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原告北京欣卓越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卓越公司)与被告北京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零卫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卓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南云、被告三零卫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欣卓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零卫士公司支付原告合同约定的尾款223766.31元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4753.26元;本案诉讼费由三零卫士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双方签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陶然亭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办公楼综合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870329.25元,三零卫士公司根据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比例,同比例支付给原告,被告分两次共支付465062.94元。因多方原因,该项目于2017年经建设方验收、审计后回款,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应于验收合格且系统无故障运行一个月后支付全部款项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款,甲乙双方于2019年1月签订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最终核定,剩余尾款为223766.31元。被告未支付该款项,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
三零卫士公司辩称,认可欣卓越公司主张的事实和金额,确实欠付尾款223766.31元,同意支付,但公司现在没有能力支付。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庭审质证,欣卓越公司提交的《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陶然亭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办公楼综合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系统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材料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1月双方签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陶然亭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办公楼综合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870329.25元,三零卫士公司根据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比例,同比例支付给原告。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每日支付货款总价的千分之五,累计总额不超过货款总价的20%。2019年1月1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该项目原合同总金额为870329.25元,被告已支付465062.94元,剩余尾款为405266.31元,因多方原因项目于2017年经建设方验收、审计后回款,其中因审计后核除该项目款项181500元,项目尾款为223766.31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欣卓越公司要求三零卫士公司支付合同尾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北京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欣卓越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尾款223766.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4753.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被告北京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