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29081号
原告:上海鹤骑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书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种小毛。
原告上海鹤骑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鹤骑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鹤骑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3.60元,减半收取计1,726.80元,由原告上海鹤骑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