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0668号
原告:上海中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百安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3698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中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安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中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约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235,250.9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XX路XX号建筑物中的一楼部分面积、二楼及三楼(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出租给原告用于共享办公,被告需按照国家消防规范要求完成消防验收工作。然而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交付房屋时按照国家消防规范要求完成房屋消防验收工作,租赁房屋除一楼外均无消防许可证。致使原告接受房屋后花费巨大装修费用、房租费用及押金的情况下,无法对商户进行招租,使原告对租赁房屋长期处在无法运营的状态。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被告从隐瞒事实到推诿直至于2021年10月份才不得不办理房屋消防许可证。被告该严重违约行为造成原告长达15个月无法全面正常运营租赁房屋,又因为被告在原告完成对租赁房屋装修工作后才进场进行消防施工,对原告完成的装修空间进行了多处的破坏,至今仍未修复。此外,被告还存在多处其他违约行为:1、被告交付给原告的租赁房屋存在年久失修、房屋顶与墙体存在漏水,被告虽承诺维修屋顶水箱,但时过两年仍未维修,其中虽对房屋漏水部分进行维修,但并未根本解决漏水问题,致使原告租到的房屋存在部分面积不能正常使用。2、被告对租赁房屋外围的不当管理,给原告及租户带来了不便,降低了租赁物的招租价值,间接损害了原告合法的合同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二条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依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该仲裁条款指向明确,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争议发生后,应由当事人依约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中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