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91民初1532号之一
原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开发区祥云道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永华京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姜屯村薛家胡同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永华京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长安小区1号楼东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华京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华京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华京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华京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00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共计8220元,由原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