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华京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华京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3231号
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大桥西248号。
法定代表人:孙和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晓,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华京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姜屯村薛家胡同9号。
法定代表人:杨飞,董事长。
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华京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圣羽
人民陪审员  常本林
人民陪审员  朱秀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