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3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九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楼C栋5层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冶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华京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姜屯村薛家胡同9号。
法定代表人:杨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荆,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九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城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华京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华京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2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城软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永华京电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永华京电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永华京电公司未能全面履行质量维修责任,一审事实认定不清。首先,永华京电公司在接到函件通知、到场维修后仍有部分质量问题没有解决。其次,九城软件公司与永华京电公司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永华京电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理。九城软件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就设备及交接问题发函,永华京电公司迟至2021年7月6日指派人员到场处理问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再者,永华京电公司至今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提供工程使用及维护说明书。二、根据相关规定,电器电气产品维修更换零部件的保修期自更换之日起计算,与原保修期一致。一审认定案涉工程保修期早已届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永华京电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九城软件公司的上诉请求。
永华京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九城软件公司给付永华京电公司质量保修金550 543.52元;2.案件受理费由九城软件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4日,永华京电公司(承包人)与九城软件公司(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九城电子商务产业网链聚集园区及配套项目(一期)园区室外供电系统(内部电源)施工工程。工程地点:北京经济开发区(亦庄)路东区F2F2、F2M1地块,北临科创十二街,南临科创十三街,西临经海五路,东临“合众思壮、耐威”项目。工程内容:(一期)园区室外供电系统(内部电源)施工。二、工程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九城电子商务产业网链聚集园区及配套项目(一期)园区室外供电系统(内部电源)施工工程。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其中包括所有法定节假日及政府部门因特殊天气、环境、国家事项要求的停工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如发包人对开工、竣工时间进行变更,则发包人应于开工前7天另行书面通知承包人,但总工期天数不进行调整。五、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合同清单详见附件四。1、本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9 493 561.9元。2、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不得因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发包人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由北京市工程质量检测站鉴定。15.3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不仅限于合同文件中“标注、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部分,构成合同的任何合同文件中的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23.2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26.1承包人每月25日上报当月完成产值,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核确认无误后,发包人按审核产值的40%支付工程款,如发包人完成产值审核时间在某月20日之前,则在审核完毕月份的次月支付工程款;如发包人完成产值审核时间在某月20日之后,则在审核完毕月份后的第二个月支付工程款。26.2本项目电力施工工程正式发电合闸当日,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至本合同价款的90%。26.3本项目电力施工工程整体完成结算并发电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至本合同结算金额的95%。26.4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合同结算总价的5%,两年质保期满,保修金结算完成后视工程保修情况无息支付。34.2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当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并承担在该保修合同内所述之责任和义务,一切为履行保修合同内责任和义务之费用均应已包括在合同金额内。如承包人未能按上述要求与发包人签订上述工程保修合同,发包人有权拒绝接照合同规定返还保留金。34.7本工程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两年。
该合同附件一为《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二、质量保修期:1、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其他部位的防渗漏为5年;2、铺装工程为2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整体保修期限为二年(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承包人应做好材料准备、在质量保修期内满足本工程质量保修的需要。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维修更换所需的材料,在保修期过后的两年内,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的材料价格应与投标书附件中所列的相应价格保持一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的5%;2、质量保修金将视工程保修情况返还,扣除期间发生的费用后,在质量保修期满二年后一个月内,全额(不计利息)返还。”
一审审理过程中,永华京电公司与九城软件公司均认可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除质保金550
543.52元外,九城软件公司已向永华京电公司付清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永华京电公司已向九城软件公司开具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发票。
2021年4月20日,永华京电公司委托河北泰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向九城软件公司发送《关于督促贵司支付永华京电公司工程款等事项的律师函》,载明:“河北泰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永华京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督促贵司支付永华京电公司工程款等事项,向贵司致函如下:根据永华京电公司向本律师的陈述及提交的材料,2017年9月14日,贵司与永华京电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现该工程已竣工完成,且两年质保期已满,但贵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永华京电公司质保金550 543.52元。永华京电公司多次催促,未果。根据法律规定,贵司应支付上述质保金并赔偿因逾期付款给永华京电公司造成的损失。请贵司慎重对待本函所述事项,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与我方联系,就贵司拖欠质保金一事进行协商,逾期未联系,或协商不成,我方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上述问题。”
2021年4月23日,九城软件公司、北京九城进出口电子商务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城电子公司)共同向永华京电公司发送《复函》,载明:“你司依据《施工合同》承接实施的相关工程,经本次承接查验发现存在下列问题:一、设备问题:1、高压配电室低压柜1号母联445-1多功能表运行不正常,远程监控误报分合闸。2、高压配电室低压柜2号母联445-2多功能表运行不正常,只能手动合闸、电磁不能合闸。3、高压配电室低压总开关401、402、403和404断路器屏闪。二、交接问题:配电室工程未做设备移交清单,按照上述合同规定,你方作为工程承包方应与发包方交接高压配电室设备及工具清单数量和开关柜操作维护手册说明书。我司已多次致电你司要求:1、尽快修复以上问题;2、对配电室工程设计的设备进行现场核验签署移交清单;但你司未安排人员进行维修与设备现场核验。请你司依合同规定于2021年5月1日前安排人员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如你司不能及时解决,由此对我司后续运营产生的不良影响、对入园企业造成的财产和其他损失,须由你司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该《复函》附有设备运行问题图示。
2021年5月7日,永华京电公司针对上述《复函》向九城软件公司及九城电子公司发送《关于“设备及交接”问题复函》,载明:“一、设备问题:我司已于2021年4月27日解决了你方复函中上述设备问题(详情请见附图)。二、交接问题:关于验收:2.1根据合同我方向你司提供工程图纸及相关工程资料,无问题后付清相应的尾款,现场验收是由你方工程部及北京市国网客服中心进行。相关盖章资料也移交至国网客服中心,所以批准你司顺利发电。请你司仔细核对相关问题,依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限2021年5月10日前解决质保金问题。如你司不能及时解决,由此对我司造成的损失,须由你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复函附有设备问题已解决确认单图片。
2021年5月8日,九城软件公司、九城电子公司针对上述复函再次向永华京电公司发送《关于“设备及交接”问题的回复函》,载明:“贵司指派技术人员于2021年4月27日到场对配电设备进行问题处理,但是贵司5月7日来函所附工单提到的:1、445-1、445-2电磁不合闸的问题仍然存在;2、445-2、21#楼 = 1 \*
GB2 ⑴柜子反送电并未处理完毕;3、高压配电室的地排线仍然未接裸露于地面。我司再次复函催促请你司依照合同规定于2021年5月10日前安排人员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如你司不能及时解决,由此对我司造成后续运营不良影响、对园区企业造成财产和其他损失,须由你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期为2021年5月12日的《工程移交清单》中列有16小项设备名称及所对应的数量。该移交清单的移交单位处显示为永华京电公司,接收单位处为空白,移交人处有杨飞的签字,接收人处有于立松的签字。日期为2021年5月13日的《九城科创园高压配室设备工程检查报告》显示工程名称为九城科创园高压配室设备工程,内容为高压柜12面、低压柜45面、变压器(2000KVA)4台、接地线(室内)5组、绝缘靴(10KV)2双、绝缘手套2副、高压验电器2支、操作手柄5个、地刀操作柄1个、安全标识牌(在此工作)8个、安全标识牌(止步 高压危险)5个、安全标识牌(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2个、安全标识牌(禁止分闸)5个、高压熔管1支、运转车3辆、直流屏、电池柜3面。该检查报告移交单位处盖有永华京电公司的印章并有杨飞签字,接收单位处载明的单位名称为九城软件公司物业管理部,其上有于立松的签字。
2021年7月19日,九城软件公司、九城电子公司共同向永华京电公司发送《告知函》,载明:“贵司指派技术人员于2021年7月6日到场对配电设备进行问题处理,445-1、445-2多功能电磁不合闸的问题已解决。但是8PT--2AA8--1多功表无通讯信号问题未作处理。我司再次复函促请你司依照合同规定于2021年7月25日前安排人员对上述问题予以调整。如你司不能及时解决,由此对我司造成后续运营不良影响、对园区企业造成财产和其他损失,须由你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1年7月29日,九城软件公司、九城电子公司再次共同向永华京电公司发送《告知函》,载明:“贵司7月20日来函收悉。我司诚恳邀请贵司负责人员于2021年8月5日前至九城科创园现场,对《施工合同》项下贵司承接实施的相关工程,在质保期内及目前出现的问题及质保金支付事项进行沟通。”
一审庭审中,就涉案工程的维修事宜,九城软件公司称在2020年9月份即涉案工程的质保期限内其发现工程存在需要维修的问题,就电话通知了永华京电公司。永华京电公司称其供应商有一些配件没有,所以要甩项到2021年才能进行维修。在2021年4月27日、7月6日,永华京电公司的供应商曾派人过来维修,对合闸问题进行了处理,但是对多功能表无通讯信号问题未作处理,而且到场的不是永华京电公司的维修人员,而是商务人员。关于质保金,九城软件公司称涉案工程存在扣减质保金的情形,具体为多功能表的问题到底是因维修产生的还是原来设备就不合格,应该由专业工程人员进行确认;九城软件公司在与永华京电公司进行沟通时,很明确的告知其工程结算资料中有9项需要补齐和补正的内容,但永华京电公司并未补齐和补正。永华京电公司不认可九城软件公司的陈述,其称在接到九城软件公司的通知后,其和第三方于2021年4月27日和7月6日到场进行了维修,并且已经维修好了。在7月6日维修完毕后九城软件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永华京电公司发送《告知函》,提出新的问题,但此时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已经届满。对此,九城软件公司称永华京电公司最后一次到场维修是2021年7月6日,但并没有维修好,所以九城软件公司在2021年7月19日再次向永华京电公司发函,函上所列问题是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而永华京电公司并未解决的问题,并非新的问题。
经询,九城软件公司称其与九城电子公司系同一母公司下的两家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永华京电公司与九城软件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永华京电公司已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施工,双方就涉案工程于2018年12月25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九城软件公司已向永华京电公司支付了除质保金550 543.52元以外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九城软件公司是否应当向永华京电公司支付质保金。根据永华京电公司与九城软件公司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本工程整体保修期限为二年(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的5%,质量保修金将视工程保修情况返还,扣除期间发生的费用后,在质量保修期满二年后一个月内,全额(不计利息)返还。本案中,九城软件公司抗辩称在质保期内永华京电公司所施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永华京电公司进行维修后问题仍然存在,九城软件公司不应向永华京电公司支付质保金。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永华京电公司对其所施工工程,确实应当在质保期内承担保修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于2018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质保期为2018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永华京电公司在收到九城软件公司的维修通知后,到场进行了维修,在2021年7月19日九城软件公司向永华京电公司发送的《告知函》中其认可永华京电公司在2021年7月6日到场进行维修后,已解决了此前九城软件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虽九城软件公司抗辩称永华京电公司在2021年7月6日并没有完全维修好,又产生了新的质量问题,但九城软件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九城软件公司承担。而且,在2021年7月19日九城软件公司发送《告知函》时,涉案工程的保修期早已届满。故,对于九城软件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现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已经届满,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在质量保修期满二年,即2020年12月24日后质保金550 543.52元到期,现已具备了支付该笔质保金的条件。故永华京电公司要求九城软件公司支付质保金550 543.5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判决:北京九城软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永华京电(北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550 543.52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九城软件公司提交证据:资料审核缺项列表、2021年10月25日九城电子公司工作人员王晓燕向本案代理人夏冶平发送缺项列表的邮件截图,欲证明2019年1月就已将缺项列表交给永华京电公司,2021年5月还曾与永华京电公司经理杨飞当面对接,但其仍然没有提交缺项列表中的资料,永华京电公司未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永华京电公司质证意见:首先,该部分证据显示是在一审案件开庭后发送的邮件,不属于新证据,永华京电公司不予认可。其次,2019年1月双方已经完成结算,说明关于材料提交的问题双方已不存在争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九城软件公司是否应向永华京电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约定,案涉工程整体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的5%,视工程保修情况返还。扣除期间发生的费用后,在质量保修期满二年后一个月内,全额(不计利息)返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于2018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结算总价11010870.48元。现整体保修期期满,永华京电公司按结算总价5%的标准主张质量保修金,具有约定基础。一审法院判令九城软件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并无不当。九城软件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保修期内永华京电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故其相关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九城软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5元,由北京九城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雨菡
二〇二二年六月 二十八 日
法官助理肖彦青
书记员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