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19775号
原告: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亚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亚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亚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安乐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