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亚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房民初字第03320号
原告北京亚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村东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
原告北京亚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审判,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亚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北京亚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4月16日,***从原告处赊购了价值14464元的聚苯板,双方约定年底结清货款。2011年10月,***因故死亡,为此,原告没有按约索要货款。2012年4月后,原告向***之妻***索要货款,推托至今不肯给付。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46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起诉***之妻***没有依据,***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亚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