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10549号
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22号航天西钓鱼台招待所513室。
负责人:邱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成续,北京市百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莉,北京市百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神路街39号10幢1段3层85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任征远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剑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