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瑞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10549号 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22号航天西钓鱼台招待所513室。 负责人:邱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成续,北京市百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莉,北京市百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神路街39号10幢1段3层85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任征远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剑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