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4482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5522203W。
法定代表人:李林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霞,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智明,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10000092726U。
负责人:于长雷。
第三人:北京顺政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河北村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51369374。
法定代表人:屈超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三人北京顺政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正在协商,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 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