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09民初203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雪刚。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臧丙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冯 淼
书 记 员 刘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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