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2903号
原告:沈阳盛隆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63-9号(10门)。
法定代表人:张民芳,总经理。
被告: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昌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刚,执行董事。
原告沈阳盛隆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盛隆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由,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沈阳盛隆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盛隆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孙 鹏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皓宇
书 记 员 许燕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