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方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74438号

原告: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区榆昌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华军,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悦鸿,北京市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东里125号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尹荣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成,男,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悦鸿、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我方支付工程欠款2 040
549.58元;2.请求被告向我方支付利息448 830元(按照2 040 549.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4.9%/年,从2013年6月25日计算到2018年12月12日)。

被告辩称,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2012年3月23日,原告与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保信公司)就京棉新城A1区住宅B3号楼塑钢窗项目第一标段和第二标段、京棉新城A1区住宅B1号楼塑钢窗项目、京棉新城A1区住宅B1号楼、B3号楼塑钢门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订立四份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四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该四个项目的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为:(1)合同生效后,支付工程总造价30%预付款;(2)窗框安装完毕后,支付20%工程款;(3)玻璃窗扇进场开始安装时,支付25%的工程款;(4)工程验收结算后扣除5%保修金余款一次性付清,保修期满10日内支付5%保修金。保修期限为两年,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期止。合同通用条款第7.24.3条约定,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012年4月16日,新兴保信公司(乙方)、被告(甲方)及原告(丙方)签订了《京棉新城A1区B1住宅楼等三项工程塑钢门窗分包工程结算及付款协议》,约定乙方委托甲方直接对丙方进行本项目的结算及付款工作,甲丙双方直接办理结算单,甲方直接对丙方付款,丙方直接对甲方开具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项下义务。2012年12月28日,原告提交涉案四份合同的汇总工程结算书,2013年5月27日被告委托的北京筑衡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结算书合同价款为7 407 198.58元。被告至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 366 649元,尚欠工程款2 040 549.58元。现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二百零四万零五百四十九元五角八分;

二、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利息四十四万八千八百三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 716元,减半收取计13 358元,由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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