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聚源峰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民初907号

原告:保定聚源峰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桂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欢,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雪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保定聚源峰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保定聚源峰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聚源峰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98元,减半收取计5249元,由保定聚源峰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国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寒

书 记 员 张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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