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5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6月5日出生,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顺平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顺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窑坡村西。
诉讼代表人:北京顺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3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单海涛
法官助理童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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