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2233号 原告:**,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xxx居民,住吉林省通化市xxx,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顺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北京顺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人:**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娟,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北京***建材批发部,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xxx居民,北京市顺义区xxx,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第三人北京顺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顺东公司)、北京***建材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北京**公司欠付第三人北京顺东公司货款4041187.05元,但第三人北京顺东公司至今仍怠于以积极方式实现对被告北京**公司的到期债权,对原告**权益产生了损害为由,诉请被告北京**公司向原告**履行4041187.05元的债务清偿义务。2022年4月19日,***批发部以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起诉北京顺东公司,要求确认北京顺东公司与***批发部等2016年10月3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结算授权协议》合法有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22)京01民初287号。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审理需以(2022)京01民初287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波 审 判 员 田学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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