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唐克荣、刘中银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2434号
原告:唐克荣,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明,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中银,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柏林乡秦桥街道马场路378号。
法定代理人:陶明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微波,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克荣与被告刘中银、安徽国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克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跃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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