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峰菡呈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菡呈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2民初764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0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菡呈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MA73NA9F5D,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46-3(正立集团向南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菡呈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3年3月16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