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2民初764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0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菡呈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MA73NA9F5D,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46-3(正立集团向南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菡呈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3年3月16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